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蔡永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蔡永祥 蔡水木 蔡金贊 長榮開發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桃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惟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叔奎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以戴叔奎為被告,然該人為日據時期大正4年2月10日(民國4年)出生,應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爰命原告於文到20日 內補正戴叔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