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星展、林鑫川、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周麗瑟、吳美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被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麗瑟 被 告 吳美仔 彭珍妮 涂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予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