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家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2 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233,1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42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