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昱澎食品有限公司、郭志豐、黃淑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昱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豐 代 理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松之林餐盒工廠 林松雍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 110年4月30日 319,576元 MN0000000 0 02 王承銘 台中銀行虎尾分行 110年4月30日 65,400元 HW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