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勁甬國際有限公司、李永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勁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貴清(斗南分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行 109年7月27日 45,000元 D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