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潾螺絲興業有限公司、陳銘偉、侯清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和潾螺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偉 代 理 人 侯清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姵君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劉坤金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110年7月15日 16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