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吳月霞、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王元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吳月霞 再審被告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