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江政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江政道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寬土木包工業即曾裕寬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 、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7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1,771元,未據繳納。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