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吳端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違背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已就其一請求權基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已核發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於訴訟仍繫屬中,如其後復以同一請求權基礎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為避免該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又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致同一事件於法院重複繫屬,法院應駁回債權人其後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資源使用費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請求內容,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680號號案 件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而該案件業經相對人異議,已移送本院民事庭辦理中,聲請人關於此債權之紛爭,自應循支付命令異議後視為起訴之訴訟程序處理。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