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時珍即弘群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號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 轄),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