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吳修桓、龍陞興業有限公司、林貞君、林詠諄即林暌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龍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貞君 債 務 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陳珮婕即陳宜妤即陳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233,035元, 及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