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簡世薰、林昱萱即潔衣士自助洗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簡世薰 債 務 人 林昱萱即潔衣士自助洗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4,213元,及自民 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新台幣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41%計算(目前年息2.75%)之利息,暨本金自到期日(即111年9月19日)起,利息自繳息日(即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目前為年息2.75%)之10%,超過6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目前為年息2.75%)之20%計算之違約金,與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 新台幣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3%計算(目前為年息4.34%)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