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柏棟、張建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相 對 人 張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張雯欣即昕亞設計工作室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2月13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持有第三人張雯欣即昕亞設計工作室、張雯欣、張麗雲於110年12月15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1年3月21日、票面金額 分別為1,200,000元及800,000元之本票2紙,詎屆期經提示 尚共有1,984,948元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5月20日雲院宜非信決111年度司拍 字第31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1 年5月25日送達第三人張雯欣即昕亞設計工作室;另於111年5月26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中和派出所,於111年6月5日發生送達相對人張建宏之效力,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新草湖 545 86.42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2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4.52 二層57.12 騎樓12.60 電梯樓梯間3.97 118.21 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