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葉俊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俊顯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 ㈠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繳納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日後如有剩餘將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依聲請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擔任閎福企業社之負責人,經查詢該企業社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歇業,則該企業社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有相關營業收入?營業額平均 每月為多少金額? ㈣依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 於108年度有租賃所得28,500元、財產交易所得41,115元,該 等所得之原因為何? ㈤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何項工作?每月平均收入金額為多少?並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 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 支出為每月電費、瓦斯費、水費、膳食費、電話費、交通費、房租費、生活雜費、保險費等費用合計達23,960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項規定最近1年即民國111年衛生 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 元(14,230×1.2=17,076)之標準,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就 上開所列各項生活必要費用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 ㈦陳報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民間債權人? 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㈩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2月25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