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建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吳建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麒商號即黃武場間,因本院111年度簡 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10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