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詹茵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詹茵綺 李亞晟 沈欣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逸窩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屋斗六雲科大加盟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詹茵綺新臺幣(下同)2,038,000元;原告李亞晟925,000元;原告沈欣虹925,000元, 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詹茵綺21,196元、原告李亞晟10,130元、原告沈欣虹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