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雲林縣政府、張麗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0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