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淑鎭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