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鎮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