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裕翔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3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 月7 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