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詹茵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詹茵綺 李亞晟 沈欣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逸窩有限公司、李慧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詹茵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 元;上訴人李亞晟所得受利益為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訴人沈欣虹所得受利益為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 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