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淑、謝紀姈、陳許秀鳳等人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6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5,73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6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