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顧力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顧力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逸窩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27,784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5日111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784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