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資源使用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吳端芳、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蕭裕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被 告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源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5,136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104,6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