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資源使用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吳端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源使用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5,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104,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夙惠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