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永淳工程有限公司、陳永祝、陳明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永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代 理 人 陳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宏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歐家宏 兆豐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8月7日 270,459元 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