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楊致良即億洲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楊致良即億洲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新太鋼鐵有限公司 陳有正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110年9月30日 20,29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