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章興企業有限公司、葉瑞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章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喬鄰營造有限公司 吳彩苗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110年4月30日 30,854元 M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