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潘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華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