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莊永哲、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徐振宗、陳沛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債 權 人 莊永哲 債 務 人 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宗 債 務 人 陳沛駖 一、債務人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00,000元,及自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沛駖應向債權人給付6,200,000元,及自附表編號6、7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80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09年11月15日 1,10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1月15日 002 109年11月16日 1,50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1月16日 003 109年11月19日 1,00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1月19日 004 109年11月19日 4,50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1月19日 005 109年11月21日 60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1月23日 006 109年11月6日 3,50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1月6日 007 109年11月6日 2,70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1月6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