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許俶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許俶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7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740 00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402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