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22號 債 權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美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臺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