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林坤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林坤暉 林詠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林敏妹即又泰畜牧場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之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詠孺及第三人林敏妹即又泰畜牧場於111年5月25日共同簽發、112年2月28日到期、面額7,7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部分還款,尚積欠5,880,000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4月14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 字第2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 年4月20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飛沙派出所, 於112年4月30日發生送達相對人林坤暉、林詠孺之效力;另於112年5月5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 派出所,於112年5月15日發生送達第三人林敏妹即又泰畜牧場之效力,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口湖鄉 下湖口 91 247.00 8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8分之1 002 雲林縣 口湖鄉 下湖口 95-209 229.00 4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4分之1 003 雲林縣 口湖鄉 下湖口 95-267 2642.00 2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2分之1 004 雲林縣 口湖鄉 下湖口 95-361 3147.00 10000分之7329 林詠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29 005 雲林縣 四湖鄉 北安 1066 5450.54 1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1分之1 006 雲林縣 四湖鄉 北安 1854 2089.44 1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1分之1 007 雲林縣 四湖鄉 北安 1769 114.33 1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1分之1 008 雲林縣 四湖鄉 北安 1773 42.74 1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1分之1 009 雲林縣 四湖鄉 北安 1749 2102.79 1分之1 林坤暉權利範圍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42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 鋼骨造、1層 堆肥舍30.25 管理室30.25 鴨舍544.50 戲水池501.75 鴨舍651.69 1758.44 圍牆 飼料桶 18.24 3.24 1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1分之1 002 39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號 鋼骨造 管理室22.5 保溫室315 停棲場180 鵝舍720 堆肥舍45 1282.5 1分之1 林詠孺權利範圍1分之1 003 34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號 加強磚造、水泥柱磚造、1層 貯藏室48.81 孵化室368.27 鵝舍207.70 624.78 1分之1 林坤暉權利範圍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