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曾語蘋、永宸綠能有限公司、李思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 示之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5,108,000元,存續期間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30年12月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料相對人之借款業於112年1月30日起陸續到期,又於111年12月29日起發生退票,依其等約定, 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且聲請人亦於112年1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主張全數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17,601,42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確認表、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主保債務查詢單、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5月3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3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5月8日送 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 編 物品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 廠牌 出廠 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號 廠商 年月日 001 太陽能光電模組 TS60-6MH-340H1 元晶 元晶 110.5.28 片 805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2 太陽能變流器 Trinergy Plus 60KW 亞力 亞力 110.6.15 台 2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3 太陽能變流器 TOUGH-30K-3P 亞力 亞力 110.6.15 台 2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4 太陽能變流器 TOUGH-25K-3P 亞力 亞力 110.6.15 台 1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5 太陽能變流器 TOUGH-20K-3P 亞力 亞力 110.6.15 台 1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6 太陽能變流器 TOUGH-12.5k-3P 亞力 亞力 110.6.15 台 2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7 交流配電箱 受電PANEL 屋外壁掛型 W700*H1000*D350mm SUS304-1.5T箱 永鋮 永鋮 110.3.30 座 1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8 支架 H鋼 250*125*6*9(mm) 昱皇 昱皇 110.6.7 式 1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009 線材 PV Cable (4+6 平方太陽能專用線) 華新麗華 華新麗華 110.3.30 式 1 雲林縣○○鎮○○路0段00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