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吳熾松、林萬有限公司、林詠諄即林暌棠、陳珮婕即陳宜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 相 對 人 林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相 對 人 陳珮婕即陳宜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詠諄即林睽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諄即林暌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