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簡士翔即楙江土木包工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簡士翔即楙江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消防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4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