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敬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富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