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吳桂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恢復排水系統、水溝之所須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