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施宗岳即振昌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施宗岳即振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6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及於110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3日起至115年9月13日止),並均約定被告應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若未依約付款,則應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息3.5%計算遲延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繳款者,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金,迄今尚 積欠原告本金876,14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 於112年1月13日、同年2月21日對被告寄發催告函,惟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 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876,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1 111,108 11,108 3%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3.1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3.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0,000 3%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3.1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月7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3.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765,040 38,338 1.92% 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04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26,702 1.92% 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04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