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承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承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Y-00000000-0 股票 1 96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