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俊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俊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1 黃俊彰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111年8月31日 51,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