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廖俊盛、宋和鴻即魟爺商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宋和鴻即魟爺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86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7,193元,及自113年7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2,729元,及自113年6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3,448元,及自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