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美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聲 請 人 李美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