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慶漳、松居鋼材有限公司、鄭乃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慶漳 相 對 人 松居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1 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 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11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0元,詎屆期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23,00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1 112 4分之3 002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2 20 全部 003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3 85 全部 004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4 82 全部 005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5 83 全部 006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6 127 全部 007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7 10 全部 008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2 118 全部 009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2-1 102 全部 010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2-2 93 全部 011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5-3 194 全部 012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52-2 12 全部 013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52-4 1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