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佩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