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朱利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75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1,590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 人林明雅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林茂生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5,707,952元1/5=3,1 41,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然原告僅繳納6,610元,尚不足25,5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被繼承人林茂生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9,495.02㎡ 14661/45000 6,186,955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280.30㎡ 全 560,600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80.52㎡ 4/10 49,101 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82.58㎡ 4/10 306,734 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92.78㎡ 4/10 155,870 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84.18㎡ 1/2 176,778 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86.05㎡ 全 421,645 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8.63㎡ 1/4 1,640 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2.34㎡ 1/4 88,617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934.99㎡ 4/10 254,317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1,005.57㎡ 4/10 1,689,358 1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339.86㎡ 1/2 713,706 1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746.45㎡ 全 3,318,255 14 房屋 雲林縣○○鄉○○村○○000號之2 全 122,8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5 房屋 雲林縣○○鄉○○村○○000號(未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全 137,6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6 房屋 雲林縣○○鄉○○村○○路000號(未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全 1,294,1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7 投資 鴻廣服飾 134,182 18 投資 宜家居商行 95,694 合 計 15,707,952 分 割 方 式 按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