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榮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炳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榮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王聖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柒拾陸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 幣伍佰貳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 伍萬貳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