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榮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