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弘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 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捌拾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萬九千七百七十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於八十九年間承攬被告公司雲林縣斗六市「當代學院」工程之鋁門 窗等工程,兩造並立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可資為證。原告依約施作,工程於九十 一年四月完成並驗收完畢,惟被告公司除給付部分工程款項外(工程款總計為 一百三十萬五千七百元,除窗框按裝後所得請領百分之四十之工程款全部款項 以及門扇按裝後所得請領百分之五十之工程款部分款項已經領取外,均未據被 告公司給付,被告公司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亦均退票),餘款八十萬九 千七百七十二元尚未給付,經原告一再催索,被告公司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原告八十萬九千七百七十二元及其法定遲延 利息。 三、證據: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營利事業登記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 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除變更登記表外,以上均為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於準備程序到庭所為之聲明、 陳述如左: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公司確實有欠原告工程款,但被告公司沒錢還。 理 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八十九年間承攬被告公司雲林縣斗六市「當代 學院」工程之鋁門窗等工程,兩造並立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可資為證。原告依約施 作,工程於九十一年四月完成並驗收完畢,惟被告公司除給付部分工程款項外( 工程款總計為一百三十萬五千七百元,除窗框按裝後所得請領百分之四十之工程 款全部款項以及門扇按裝後所得請領百分之五十之工程款部分款項已經領取外, 均未據被告公司給付,被告公司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亦均退票),餘款八 十萬九千七百七十二元尚未給付等情,業經原告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支票及其 退票理由單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公 司辯稱無清償資力一節,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 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三三號判例),被告公司上開所辯, 自無礙於原告之請求。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八十萬九 千七百七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劉為丕 ~B法 官 李明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 ~F0 ~T40 ┌────────────────────────────────────────────────────────┐ │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發 票 人│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 票 載 發 票 日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一│台南區中小企業│丙○○○ │CF0000000│二十八萬元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 │ │ │銀行南斗六分行│ │ │ │ │ │ ├─┼───────┼────────┼─────────┼────────────┼──────────┼───┤ │二│台南區中小企業│丙○○○ │CF0000000│二十六萬七千一百八十九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 │ │ │銀行南斗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