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右列原告與被告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